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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quity Theory 公平理論

公平理論

公平理論是由亞當斯(J.S. Adams)於1965年所提出。公平理論是指人們對待公正和不公正情況的認知和反應的理論。 根據公平理論,人們對待公正的關鍵在於他們對比較群體之間的結果和待遇的感知,而不僅僅是絕對的結果。 公平理論分為兩種形式:輸入-輸出公平和程序公平。

輸入-輸出公平:也稱為終結果公平,指的是人們對比較群體之間的結果和待遇的感知。 當一個人認為自己的投入(如時間、努力、資金)與其獲得的結果(如薪水、獎勵、認可)之間的比率與他人相同或合理時,他會感到滿意,認為存在公平。 如果人們感覺到他們的投入與他人相比不足以獲得相應的回報,就會感到不公平。

程序公平:指的是人們對決策過程的認知和反應。 過程公平強調了決策過程的公正性,即人們認為決策過程是否公正,是否考慮了他們的利益和意見。 即使結果是公平的,如果人們認為決策過程不公正,他們仍然可能感到不滿。

公平理論對組織和社會中的各種情境有廣泛的應用。 在組織中,管理者需要考慮員工對薪酬、晉升、獎勵分配和決策過程的感知,以確保他們感到公平和滿意。 在社會中,公平理論也適用於對待社會正義、財富分配和社會機會的看法。 透過理解公平理論,人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管理人們對公平和不公平的感受,促進組織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。

Reference:

Adams, J. S. (2015). Equity theory. In Organisational behaviour 1: Essential theories of motivation and leadership (pp. 134–158)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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